校教字〔2015〕79号
各处级单位:
为鼓励广大教师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学校对原有的《河北经贸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经贸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河北经贸大学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河北经贸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学校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在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优化培养方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 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一般应为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青年教师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设立一等奖10项,二等奖15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从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按国家及河北省的要求和程序组织推荐。
第六条 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成果的研究项目一般应经过有关部门的立项或批准,并且项目已经完成,有立项或批准部门的结项证书或成果鉴定。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或高校“质量工程”项目中教改效果显著、实践成果丰富的在评审中可优先考虑。
2. 教学成果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尤其是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文件精神,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应用推广价值,并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
3.理论研究成果应以论文、论著、教材等形式体现。论文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杂志上发表,论著、教材应正式出版;教材类须被本学校或同类学校使用(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证明)。实施方案和研究报告要体现改革创新和可操作性。
4.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5.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该成果有关立项、结项、鉴定的证书、证明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论著及说明成果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效果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与推荐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程序为教学单位初审推荐和学校评定两个环节。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学单位的代表组成。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3—5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报项目及人员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向学校推荐。
第十条 评审结果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委会成员在充分审阅材料、听取说明和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获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二分之一及以上的选票,其中一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若获赞成票的项目超过奖励指标数,则采取按得票多少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公示期对获奖成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获奖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奖成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学校将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3版)的规定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情况,均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在职称评聘和考核时给予一定计分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