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负责做好普通本科、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编制、协调、报送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编印学校本科招生宣传材料,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本科招生咨询工作。
五、负责落实“阳光招生”工程,认真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普通专升本录取工作,组织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相关问题。
六、负责组织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七、负责本科招生数据报送工作。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